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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是由在云南省从事水利工程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本会的名称为:中文: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YUNNAN WATER ENGINEERING ASSOCIATION。

英文名缩写:YNWEA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团结广大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和探讨本行业经济活动规律,沟通信息,反映情况,研讨咨询;服务于政府、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公平竞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在水利工程领域培育和发展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水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云南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条件和市场秩序;

(二)组织市场开拓,发布行业信息,创办专业刊物和网站,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人才培训、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活动;

(三)参与行业发展政策、行业标准的制定,提供决策论证咨询;

(四)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以及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参与纠纷的调解处理、应诉或者申诉;

(五)代表行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诉讼活动;

(六)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举办和参与有益于提高行业影响力、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八)政府职能部门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并积极支持和参与协会活动;

(三)云南省境内或者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的水利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水保、招标代理、咨询、代建、造价、设备及金属结构制安、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

(四)个人会员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和建树,热心本会的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会员登记表、负责人身份证明、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四)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本会的宗旨和作用,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关心本会的建设与发展,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

(一)1年不缴纳会费的;

(二)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冒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单位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秘书处与会员单位进行联系后,仍不交纳会费或表示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不再享受会员有关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行业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三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有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一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常务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经批准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有三分之一的常务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誊;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热心协会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十年以上。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和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五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六节  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常务理事、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三)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于2019年3月25日经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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